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三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燕紅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高市警三
(壹)分刑字第一0八四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燕紅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下列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克來大飯店一三0三號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朱富森 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三百元。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再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違反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