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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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三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大門玻璃壹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鐵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扣案鐵管一支,是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
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吳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