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五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雲林縣政府九○府建商字第九○
○○○五二一九八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
六警行字第○七二五三號函⑷臨檢紀錄表、同意保管書、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影本十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