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理由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三月確定,入監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完畢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