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丁○○
甲○○○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丁○○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他共同被告視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丁○○於收受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前述通知已於99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