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就詐欺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有明文規定,上訴人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其中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而其所犯詐欺罪與其他有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自不得對詐欺罪部分提起上訴,按之上開規定,顯屬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