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滄明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青含國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