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潘麗如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前二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咨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