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何欣迎
何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