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何欣迎
       何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3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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