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温彩文 被告 陳淑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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