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寧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玄武車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玄武車業」之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為公司)、正確
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