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卉薰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致祥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
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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