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洪雅萍
代 理 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相 對 人  王雅玲
       王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代理人「 林宿慧 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夙慧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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