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廖安貴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同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6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4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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