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廖安貴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同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6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4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