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己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596號、634號、597號、97年度花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