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100元,及公示送達費用700元,合計共為90,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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