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
原 告 郭裕民
被 告 張進福
被 告 張忠勝
被 告 蔡張秀梅
被 告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部分證據未經提示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4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