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26號
原   告  郭裕民
被   告  張進福
被   告  張忠勝
被   告  蔡張秀梅
被   告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部分證據未經提示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4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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