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誠生物科技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6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3,1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