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乙○○即債權人送達代收人 劉錦隆 律師相對人鴻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八十二年度全字第四三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二年度全字第四三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