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8號
聲請人丁○○
乙○○
甲○○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