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8號

聲請人丁○○

乙○○

甲○○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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