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林慧真
相 對 人 陳晉丞
上列當事人間處理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同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位於花蓮縣○○鄉○○○街○○○
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