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20號
原 告 董立仁
被 告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伍萬玖仟玖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