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信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裁判費21,5
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