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莊阿足
代 理 人  蔡尚宏 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63條)之規定,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又由
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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