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因車禍成植物人業已心神喪失,有本院八十九年度監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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