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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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郵遞送達退回信封、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且通知具保人亦不獲置理,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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