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О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甲○○部份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在死亡,有高雄市小港戶政事務所出具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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