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甲○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