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交付寄託金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王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被告高新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
江雍正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 黃淑芬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付寄託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月霞~B法官黃蕙芳~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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