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鍾鎮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期│判決│期│├───┼───┼───┼─────┼─────┼───┼──┼───┤│行使偽│有期徒│102年│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3年│同前│103年││造私文│刑2月│8月2│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3│5月8││6月20││書││日│署103年度│年度審簡字│日││日│├───┼───┼───┤偵字第2589│第488號│││││行使偽│有期徒│102年│、2707號││││││造私文│刑2月│8月16│││││││書││日││││││├───┼───┼───┼─────┼─────┼───┼──┼───┤│行使偽│有期徒│102年│103年度調│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4年││造私文│刑5月│9月12│偵字第2428│度審訴字第│12月18││1月19││書││日│號│1835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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