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效尼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71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75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效尼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