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緯明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賢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佩蓉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柏凱 (原名: 吳柏熹
吳柏輝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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