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開原告與被告 鄭朝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3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9,80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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