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4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7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謝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7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院的判斷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淨重為0.389公克,驗餘淨重為0.387公克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標籤,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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