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淳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奕賢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民國
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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