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 林元旗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被告德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複代理人 賴邵軒 律師被告 王明彥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