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原 告 周彥良
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
被 告 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哲
被 告 蔡旻衛
林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被告票款,經查,本件被告即
支票發票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票據付款地亦在
桃園縣楊梅鎮,另支票背書人即被告蔡旻衛、林俊寬等人住
所地在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查詢個
人戶籍基本資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