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洛之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洛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罰
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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