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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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5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王俊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叁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現金卡約定書)第2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0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
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兩造簽訂現金卡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自93年6月10日核撥貸款起至104年11月18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2,286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6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兩造簽訂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約定條款)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至清償日止。如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詎被告自93年6月9日發卡起至104年10月20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9萬8,083元(內含消費本金9萬8,003元、利息20萬0,080元、違約金不請求)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其中消費本金9萬8,003元自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現金卡、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St
ory生活故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戶查詢為憑,核與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已預納登報費100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8,800元附表:
┌───┬────┬─────┬─────┬────┬────────┐│編號│卡別│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新臺幣/│新臺幣/元│(%)│國)││││元)│)│││├───┼────┼─────┼─────┼────┼────────┤│1│現金卡│49萬2,286│49萬2,286│20│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29萬8,083│9萬8,003│15│自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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