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揚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揚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揚琮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及本院於102年2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於102年
6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揚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2年1月3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最高法院於102年5月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
2年5月9日確定。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19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2年3月22日確定。嗣由本院就上開2判決所科之刑,以105年度聲字第16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26日入監,執行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689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扣除受刑人先前繳納之罰金新臺幣30,000元後,原為108年11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
9月18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718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18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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