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書毅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書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書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04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書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4年1月6日確定;另經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4年11月2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4年7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