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上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訴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所載判決日期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應更為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條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主文所載之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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