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94號
原 告 劉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7,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