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重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重簡字第722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9年8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下午5時整
,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16,280元,詎屆期為付款提示,竟
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票面金額│付款地│發票│提示│利息│
│號││人│(新臺幣)││日│日│起算│
││││││││日│
├─┼────┼──┼────┼───┼──┼──┼──┤
│1│AC28│雅特│十一萬九│萬泰商│98年│98年│98年│
││0210│實業│千三百八│業銀行│11月│11月│11月│
││1│股份│十元│三重分│30日│30日│30日│
│││有限││行││││
│││公司││││││
├─┼────┼──┼────┼───┼──┼──┼──┤
│2│AC28│同上│十一萬九│同上│98年│98年│98年│
││0210││千三百八││12月│12月│12月│
││2││十元││30日│30日│30日│
│││││││││
├─┼────┼──┼────┼───┼──┼──┼──┤
│3│AC28│同上│十一萬九│同上│99年│99年│99年│
││0210││千三百八││01月│02月│02月│
││3││十元││30日│01日│01日│
│││││││││
├─┼────┼──┼────┼───┼──┼──┼──┤
│4│AC28│同上│十一萬九│同上│99年│99年│99年│
││0210││千三百八││02月│03月│03月│
││4││十元││28日│01日│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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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C28│同上│十一萬九│同上│99年│99年│99年│
││0210││千三百八││03月│03月│03月│
││5││十元││30日│30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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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C28│同上│十一萬九│同上│99年│99年│99年│
││0210││千三百八││04月│04月│04月│
││6││十元││30日│30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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