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十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陳武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九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卅分許,在現場台中市○○路○段○○○號原告住處勘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