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52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2135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於91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不構成累犯)。其竟不知悔改,猶於94年
6月3日晚上10時許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海鮮店內與客戶共飲啤酒,至同晚10時30分許結束,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沿桃園市○○路往中壢方向行駛,於桃園市○○路與龍安街口經警攔檢,經警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71毫克而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於警詢中已坦承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駕車為警攔檢,且其經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
0.71毫克之事實,有酒精呼氣檢測檢試單、刑法第185條之
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百分之
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0.5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車禍後經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71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142,依上開說明,其判斷力已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且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足見被告當時應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而仍駕車。是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曾於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於91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可按,雖非累犯,惟已因同罪質之罪,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竟又於本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為不安全駕駛,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每公升0.71毫克,惡性較重,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