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95年
5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9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以進行將來上訴審判程序或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