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7日上午11時10分,原告應提出子女保險契約暨收據到庭說明,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琇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7日上午11時10分,原告應提出子女保險契約暨收據到庭說明,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