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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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乙○○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