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游文萍
江琬瑜 陳婉婷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茂德 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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